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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编 发布时间:2018-07-13 字体:[ ]

各县(市)、区旅游局、地方海事处、启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所:

2018年7月4日,市旅游局和市地方海事局在市行政中心综合楼536会议室召开了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工作会商会议,会议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14号令)的规定,结合南通地区实际情况,对做好内河水上游览活动备案管理工作形成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市范围内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对擅自从事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和依法予以处理。

二、水上游览活动项目批准文件: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机构)依据权责批准设立的,在景区、城市园林以及其他非通航水域的从事游览活动的经营者批文。

2、依据或者参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取得景区、城市园林以及其他非通航水域的游览活动经营权合同或者协议。

3、乡村旅游点水上游览项目经营单位,提供与乡(镇)、街道、管委会或村委会签订的经营合同或协议。

三、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做好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加强对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经营者做好备案工作。

四、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认真履行内河水上游览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地海事[2017]132号)和本通知精神做好辖区内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

365bet体育网址               南通市地方海事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