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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 自编 发布时间:2018-05-29 字体:[ ]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餐饮经营单位: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通安委办〔2018〕90号)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旅游行业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二、职责分工

各旅游餐饮经营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对照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无法整改到位,采取临时关停;各地旅游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使用燃气的旅游餐饮场所依法进行监管。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6月上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旅游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完善基础台账,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6月10日前,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送市旅游局安全监督处。

(二)督促整改阶段(6月至7月)。

1.各旅游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各地旅游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检查督查阶段(8月)。

我局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8月20日前,各地区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旅游局安全监督处。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切实把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周报制。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行业普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培训班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坚持统筹兼顾,健全长效措施。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年活动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活动相结合,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联系人:谢树传,电话:85099211(传真)

附件:旅游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2018年5月28日


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doc